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决定》决策部署,依据《省卫生计生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健康扶贫工程“三个一批”行动计划的通知》、《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六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贫困患者县域内住院先诊疗后付费工作方案的通知》、《保定市贫困人口医疗服务代办制度工作方案(试行)》文件精神,解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看的起病”的问题,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二、主要政策内容 (一)、上级政策规定 大病集中救治一批。开展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对患有大病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行集中救治。 慢病签约服务管理一批。开展慢病患者健康管理,对患有慢性病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行签约健康管理。 重病兜底保障一批。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线”制度。 落实“先诊疗,后付费”和“一站式”结算政策。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在域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无需交纳住院押金,直接住院治疗。出院时,只需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报销后的自负医疗费用。 开展贫困人口医疗服务代办工作。在区、乡、村三级医疗机构组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服务代办团队,设立代办站,遵循自愿的原则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行医疗报销、患病住院等医疗服务代办。 提高医疗报销比例。 (1)、提高住院报销比例。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较普通人群住院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由75%提高到90%; (2)、慢病门诊报销比例。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慢病门诊不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较普通人群的60%提高到75%、封顶线较普通人群的1000元/人/年提高到6000元/人/年; (3)、大病报销比例。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再设起付线,封顶线较普通人群的30万元/人/年提高到50万元/人/年。 稳步提升基层卫生服务能力。配齐乡村医生,按照每千人口不低于1名的比例配备乡村医务人员,没有乡村医生的采取乡镇卫生院派驻、邻村代管等多种方式予以解决。 (二)、区级政策规定 为使我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看的起病”,特设立区级健康扶贫医疗救助保障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通过该基金,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普通门诊就诊报销医疗费用的90%;为住院患者、慢病门诊患者经医保报销后的自负医疗费用再报销90%,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看的起病”。 基金管理机构设在区卫计局。 本基金只适用于徐水区扶贫主管部门认定的建立卡贫困人口。 本基金只适用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照规定在徐水区内7家二级医疗机构和20家乡镇卫生院进行相应的诊疗行为。 (1)、普通门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普通门诊需在乡镇卫生院门诊诊疗(经乡镇卫生院诊疗确需转至二级医疗机构的,由乡镇卫生院出具转诊证明并联系二级医院进行普通门诊诊疗),门诊诊疗总费用由基金报销90%(医保家庭账户资金不纳入本基金报销)。 (2)、慢病门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需在徐水区内7家二级疗机构和20家乡镇卫生院进行门诊慢病诊疗,经医保报销后,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再由基金报销90%。 (3)、住院。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需在徐水区内7家二级医疗机构和20家乡镇卫生院进行住院诊疗,经医保报销后,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再由基金报销90%。 (4)、家庭医生签约“基础包”服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家庭医生签约“基础包”服务,需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由基金进行支付。 有第三方付费的不列入本基金保障范围。 (三)、操作程序 结算方式 建档立卡贫困患者普通门诊诊疗、慢性病门诊诊疗、住院治疗,患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的90%由医疗机构进行垫付,患者只需负担自负医疗费用的10%,即可完成门诊诊疗或出院。医疗机构每月与基金管理机构进行一次垫资结算。 家庭医生签约“基础包”服务需个人承担的费用。按照建档卡贫困人口户籍所在地直接拨付到辖区乡镇卫生院,由卫生院进行家庭医生团队再分配。 结算程序 申请。医疗机构到基金管理机构填写申请审批表。 审核。基金管理机构对提出申请对象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资金发放。基金管理机构审核后,对医疗机构通过银行代发方式予以资金发放。 (四)、监督管理 每年度基金数额由区卫计局进行预算。 基金以总额计算,统筹使用,年度基金结余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缺口由区统筹安排。 基金管理机构对基金实行专帐核算,负责基金的安全、管理、使用。 相关部门要根据基金预算及时筹集拨付基金。 卫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严格控制各医疗机构不必要的临床检验检查和大型医用设备检查项目,严控医疗费用。 纪检监察、财政、审计、卫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基金的监管,对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基金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经办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五)、附则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本规定确定的域内27家定点医疗机构之外产生的医疗费用自负部分,不适用该基金;不属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邻贫”人口产生的医疗费用自负部分,不适用该基金。上述情况因患病导致家庭困难的,由民政部门商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救助政策进行合理救助。 本规定由区卫计局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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